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5〕12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發揮保險資金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分析各類賬戶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合理安排各類資產配置比例,完善風險監測、控制和報告機制。
二、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調整為以下標準:
(一)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二)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00%(含此數,下同)低于1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低于2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四)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250%低于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0%;
(五)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采用集團本級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經營保險業務的,采用集團合并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國家金融監管管理總局認可的情形除外。
三、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創業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占該基金實繳規模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四、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其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與其他保險產品普通賬戶合并計算投資比例,不再單獨計算投資比例。
五、原比例監管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發至金融監管分局與地方法人保險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