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2020年12月7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根據2025年2月2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修改 2025年2月2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
具體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禁止、限制時間、區域和行業領域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的制定和動態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論證評估后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解決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中心)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負責便民臨時疏導點、臨時攤點等場所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產業指導,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動態調整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錄,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種類,逐步擴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范圍。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環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專項行動,加強對塑料污染治理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生產禁止和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業進行產能摸排,引導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生產調整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督促農用薄膜銷售者、使用者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
商務部門負責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外賣、餐飲服務、展會活動等商務領域企業執行國家禁限使用規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報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負責A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院、診所等醫療衛生行業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和商務領域違反禁限塑管理規定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快遞綠色包裝產品使用。依法記錄寄遞企業包裝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并納入郵政業信用管理。
第六條 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的科學研究、生產、推廣應用,加強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科技支撐。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八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塑料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塑料污染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由查處違法行為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實施監督檢查: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抽樣檢驗;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列入目錄明令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郵政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