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管理辦法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管理辦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管理辦法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建設,打造區域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自由貿易園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以下簡稱“蚌埠片區”),包括禹會區塊、高新區塊。
第三條 蚌埠片區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帶動沿淮、輻射皖北,重點建設世界級硅基和生物基制造業中心、皖北地區科技創新和開放發展引領區。
第四條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決定片區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和審議蚌埠片區重大事項,包括年度計劃總結、政策文件出臺及機構人員調整等。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研究推進蚌埠片區建設中的重要事項,督辦試點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關于蚌埠片區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導督促、協調推進片區改革試點任務,負責與省自貿辦對接,協調禹會區塊、高新區塊以及有關單位開展工作,開展總結、評估、考核以及經驗復制推廣,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條 領導小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蚌埠片區改革創新任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推進蚌埠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研究提出片區發展規劃、產業布局意見和建議,統籌區內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三)組織研究總結蚌埠片區各項深化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復制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發布片區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禹會區人民政府對禹會區塊建設負主體責任,市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高新區塊建設負主體責任。蚌埠片區管理委員會與市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合署。
第八條 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建立重大外資項目包保制度,構建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健全外商投訴處理工作機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九條 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優化貿易監管和許可要求,實行高標準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便利化,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第十條 打造區域性產貿融合發展新平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創新發展,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在國外建設海外倉,在物流倉儲、海關監管、信息共享等方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合作共建,建設數據化、可視化物流體系,帶動跨境電商產業鏈升級。推廣市場采購貿易省內組貨、全國通關模式,疊加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與市場采購貿易試點政策優勢,促進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商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投資者在區內依法設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為區內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提供金融支持。
為中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依法平等經營的保障,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進行各類金融產品、服務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創新,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促進跨境投融資匯兌便利化,促進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第十二條 持續推進蚌埠綜合保稅區申建,建設高標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組建高水平運營團隊,利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發展加工制造業,開展保稅研發、維修等創新業務。
第十三條 推進蚌埠航運中心建設,加強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聯動,深化蚌埠寧波港口合作,持續開辟蚌埠至沿海港口的直達內、外貿航線。
推動皖北地區航道聯網,建設淮河蚌埠航運樞紐,增強蚌埠港口對皖北地區和沿淮流域的貨運集聚、輻射帶動作用。建設蚌埠國際陸港,打造皖北地區和淮河流域連接國際貿易市場的窗口和門戶。
開行蚌埠至蘆潮港、舟山港、連云港、洋山港等海鐵聯運班列。穩定“蚌西歐”貨運班列開行,連接“合新歐”貨運班列,拓展中歐班列開行路徑。
第十四條 建立蚌埠片區與皖北聯動創新區的協同創新、聯動發展機制,實現優勢互補、政策互惠、資源共享、互相促進。
加強與長三角其他自貿試驗區協作聯動,主動服務長三角區域重點產業的優化布局和統籌發展,參與投資管理、貿易監管、金融開放等領域的制度創新,復制推廣先進的改革試點經驗。
第十五條 圍繞打造硅基和生物基世界級制造業中心,持續壯大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等主導產業規模,布局建設顯示玻璃、聚乳酸等硅基和生物基產品工程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建立硅基、生物基產業聯盟。
第十六條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平臺,推動制造業由加工制造環節向研發設計服務和營銷服務產業鏈兩端拓展延伸,促進制造業提質擴量增效。
第十七條 提升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水平,培育融合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推動蚌埠片區科技服務、工業設計、檢驗檢測等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推進家政物業、醫療健康、養老育幼等生活性服務業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
第十八條 依托蚌埠創新館建設集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產學研合作、信息發布、成果交流和交易功能于一體的科技大市場。建立“線上+線下”科技成果交易市場,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評估新機制,發展科技轉化服務中介,加強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
第十九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推進自貿試驗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深化“一照通”改革,整合更多高頻許可事項納入實施范圍。
第二十條 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服務效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一條 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適應的高效便利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涵蓋和解、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渠道。發揮自貿區法庭、片區仲裁中心、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律師協會等作用,建設一體化法律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蚌埠片區建設與發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承接省市特別清單賦權事項,禹會區和市高新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由蚌埠片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計信息報送制度與信息發布機制。采集匯總外資、外貿等相關數據,建立蚌埠片區經濟地圖。通過新聞發布會、工作通報或者網絡媒體等形式,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級財政應當每年安排自貿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支持蚌埠片區發展。根據蚌埠片區發展需要,市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建立鼓勵蚌埠片區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免責機制。對符合相關規定確定予以容錯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蚌埠市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中有利于促進蚌埠片區發展的可直接適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