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安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政府
安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安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安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服務氣象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以及改善空氣質量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統籌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作業站點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行使氣象主管機構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推廣使用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向社會普及人工影響天氣科學知識,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在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生態保護與修復、農業生產服務和空中云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水平和效益。
第七條 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需要,編制專用作業裝備和作業彈藥需求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匯總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組織采購。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業隊伍,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人員名單由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抄本級公安機關備案。
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勞動保護、人身意外傷害和公眾責任保險等保障制度,保障合理待遇,穩定作業隊伍。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人口密度、交通、通訊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航空管制部門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規劃建設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距離居民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建設用地屬于公益性事業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
第十條 各縣(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至少建設一處火箭標準化固定作業站點,具備獨立院落、射擊平臺、值班室、裝備庫房、彈藥庫房、休息室、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以及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需求建設火箭標準化固定作業站點。
火箭標準化固定作業站點應當按照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求,定期開展作業站點安全等級評估。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縣(市、區)應急管理、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作業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干旱,預測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于高森林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重污染天氣或者已處于污染天氣,需改善空氣質量的;
(五)其他需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適當的天氣條件和作業時機;
(二)使用火箭發射裝置或飛機作業時須經飛行管制部門批準;
(三)使用火箭發射裝置時作業范圍屬于非人口稠密區,且無重要、高大建筑設施;
(四)作業裝備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并可以正常使用,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全部到位;
(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與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利用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向飛行管制部門統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并嚴格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作業完畢應當立即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前公告。
實施火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還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作業期間,應當在作業地點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嚴格按照安全射界管理要求的方位及仰角進行火箭發射。
第十五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方式、彈藥種類和用量、空域申請、作業效果等信息。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車輛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并張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應急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保障通行。
火箭彈藥跨縣域運輸時,應當由公安機關開具《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后,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使用廂式專用車輛運輸。
火箭彈、煙條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存儲。作業期間,火箭彈應當存儲在作業站點專用倉庫和防爆箱內。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火箭彈管理制度,嚴格出入庫檢查、登記,準確掌握作業彈藥的批號、使用期限、收存和發放數量等情況。發生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火箭發射裝置和煙爐檢修,禁止使用年檢不合格或者報廢的火箭彈發射裝置以及超過有效期的火箭彈進行作業。
各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按照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求,對超過有效期的火箭彈進行報廢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責任明確、操作規范、制度嚴格、措施到位的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和消除風險隱患。市氣象主管機構定期聯合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安全、治安專項督查。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聯合相關單位定期組織演練。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四)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
(六)使用年檢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
(七)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妨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的;
(八)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或損毀、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設備;
(九)擾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秩序或其他危害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管理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