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阜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政府
阜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阜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2024年12月4日阜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霜凍、大霧、連陰雨、結(積)冰、強對流等所造成的災害。強對流包括雷電、短時強降水、冰雹、雷雨大風和龍卷天氣。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績效考核,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
第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應急服務,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氣象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提高社會公眾的災害防御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普查,更新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氣象主管機構和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暴雨強度公式,每五年修訂一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暴雨、洪澇災害的預防,定期檢查排水設施運行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做好城市內河等水域的清理,采取措施整治下穿通道、隧道、地下空間等易澇區域,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雷電易發區域劃定、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職責范圍內的雷電災害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按照規定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應急管理、商務、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旅游體育、生態環境、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監督管理的行業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鄉村建設行動,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和抗旱、排澇工程建設,實施農村雷電災害治理工程,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編制重點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并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二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
(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廣電等單位;
(三)大型生產、制造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
(四)學校、醫院、養老機構、托育機構以及大型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高速公路、客運車站、火車站、民航機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
(六)重點文物保護、博物館、科技館等單位;
(七)大型糧食儲備庫以及重要物資倉庫、堆場、高層公共建筑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漁業捕撈、船舶運輸、地質勘查、地質測繪等經營管理單位;
(九)其他因氣象災害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本部門監督管理的行業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建議名單,會同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重點單位名錄。
相關單位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本行政區域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納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對擬定的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重點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包含氣象災害防御內容;
(二)定期檢查氣象災害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風險隱患,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
(三)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有效接收和傳播,配備必要的防御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發送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等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聯合檢查或者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
第十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全市氣象探測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氣象探測設施建設統籌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整體投資渠道。
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行業自建的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自建成后三個月內將站點地理信息、觀測要素和業務運行規程報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納入氣象觀測站網統籌規劃和布局。投入運行后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依法定期進行計量檢定,按照規定匯交探測資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動氣象站、天氣雷達、地基遙感垂直觀測等氣象觀測站網。在交通要道、重要水利工程、經濟開發區、礦區、旅游景區、重點流域、易澇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及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域,加密氣象探測設施;在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及高標準農田等區域增設農業氣象觀測站。
前款規定的氣象探測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范圍。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增雨作業飛機駐地、專業保障基地和地面固定作業點建設,提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因農業生產需要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提出意見并報審。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氣象災害信息共享目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共享目錄及時、準確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氣象災害信息。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逐步推進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發展智能研判、精準推送的智慧氣象服務。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做好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提高重大氣象災害預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重點加強臺風、暴雨(雪)、大霧等災害及其影響的中短期精細化預報和雷電、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短時臨近預報。
第二十一條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向氣象災害預警區域全網手機用戶發送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客運車站、火車站、民航機場、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及時、準確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應急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推進智慧農業氣象服務基地及業務平臺建設,發展農業氣象災害風險預警技術,提升農業生產全過程氣象災害精細化預警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動態監測、預報、預警和服務。加強與農業農村部門會商研判,及時發布農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和農業生產指導意見,做好主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及關鍵農時的氣象服務,為涉農企業、事業單位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直通式氣象服務。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大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等重點區域和關鍵農時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力度。根據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重大活動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暴雨預警信號等級和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督促各單位在必要時依法停工、停業、停課、停運,提醒社會公眾盡量減少外出。
預警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職責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適時啟動應急觀測,提供精細化監測、預報、預警等氣象服務信息,組織開展加密天氣會商,分析研判暴雨發展趨勢和影響。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及其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指導開展暴雨災害可能引發的各類自然災害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通知危險化學品等行業停產。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幼兒園做好暴雨災害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
公安機關負責對城市主要道路橋梁涵洞、高速公路、國省干線、事故多發路段等易受暴雨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影響路段的巡邏管控,必要時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階段性或者區域性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組織涉水熄火的機動車輛駕駛員和乘客撤離積水區域,參與搶險救災,協助組織受災人員轉移。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提出地質災害防范應對的建議。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建設工地的暴雨災害防范應對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聯合做好城市暴雨內澇監測預警發布,統籌降雨期間城市積水、積澇的應急處置,指導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單位做好暴雨災害防范應對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配合公安機關實施道路交通管制,督促存在風險隱患的客運、公交線路停止運營,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停止作業。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種植、養殖主體和農戶轉移處于危險區域的大牲畜、魚苗和養殖設施,對設施大棚及河流、湖泊等自然水體中布設的養殖設施進行加固。
水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方案,做好水情監測、預報、預警和水工程調度等,承擔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會同水文部門發布水情預警。
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負責指導文化旅游經營單位做好暴雨災害防范應對工作,必要時采取封閉景區、疏散游客等緊急措施;協調指導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應急廣播對農村村民的預警和提示。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將因暴雨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符合臨時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納入保障范圍;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因暴雨災害引發的人員傷亡的醫療救援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供電企業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暴雨災害防范應對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生暴雪、低溫、結(積)冰等災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關注并及時獲取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納入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及時按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天氣指數保險等產品,提升氣象災害社會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