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有關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開展營商環境無感監測。”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不得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推行證照聯辦,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推行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實行一次認證、一網通辦。
“一個行業經營涉及辦理多個許可證的,按照‘一業一證’模式整合為統一的行業綜合許可證,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加快行業準營進程。具體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企業家精神,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家創業創新、服務社會。”
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整合融資需求、金融供給、征信服務、進出口、稅收和社會保險等信息,提升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信貸便利化程度。”
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長效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設立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注銷‘一網通辦’。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依法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強化政務服務數字賦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范、便捷的政務服務。”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對實行審批與監管分離的事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邊界,健全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機制,實現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信息實時共享。”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平臺,精簡申報材料、優化兌現流程,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精準推送相關市場主體,實現惠企政策快速兌現。”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事項類型、設定和實施依據、適用范圍、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與監管。”
十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通過電子證照、數據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證明材料。”
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政策措施進行全面評估,避免因政策措施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二十、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條件。”
二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檢查事項清單化管理,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執法檢查,應當合并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二十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制度。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并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并根據信用修復結果及時更新其信用信息。”
二十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健全政企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和聯系服務制度,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按照企業訴求快速辦理機制,及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二十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二十五、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大數據等部門,依法保護涉企信息安全、數據安全,防范和懲治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網絡詐騙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營商網絡環境。”
二十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