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安康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陜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會
安康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安康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24年12月17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四章 發展與促進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美麗安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而開展的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遵循人不負青山、青山定不負人的科學論斷,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堅持用最嚴格制度和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本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機制。
安康高新區、瀛湖生態旅游區、恒口示范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統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
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鼓勵將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管理規約和社會團體章程、行業協會章程。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志愿服務活動,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全國生態日等生態文明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生態文明行為,引導全社會提高生態文明意識。
鼓勵開展以生態文明為主題的文學創作、攝影、書畫等文化活動,開發體現本地自然山水、生態資源特色的綠色文化精品。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生態文明行為,弘揚生態文明理念,營造建設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生態文明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并可以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主體功能定位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空間結構,通過優化城鎮功能、完善城鄉布局、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分類明確禁止和限制的環境準入要求。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監管,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戰略,根據本行政區域不同片區的功能定位、生態狀況和發展優勢,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淘汰落后產能,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建立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禁止引進、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環境準入條件的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十六條 生態保護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提高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資源調查與認定,加強對山峰、森林、草甸、濕地、瀑布、峽谷、溶洞、梯田、古樹名木等生態景觀和自然遺跡的保護。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秦嶺、巴山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常態化保護機制,維護秦嶺、巴山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生態功能,保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河湖長制,加強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引漢濟渭工程水源涵養區保護,實施漢江及子午河、池河、任河、嵐河、月河、黃洋河、壩河、旬河、白石河、南江河等流域的常態化整治,強化生態功能,確保水質安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區域依法實行重點保護:
(一)馬坡嶺、黃石灘等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化龍山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三)南宮山、上壩河、鬼谷嶺、鳳凰山、千家坪等國家森林公園;
(四)觀音河、漢江蓮花古渡、旬河源、千層河、古仙湖、曙河源等國家級濕地公園;
(五)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大氣環境空氣質量。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生物多樣性的調查和監測,加強國家重點保護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修復,采取拯救繁育、野化放歸、增殖放流、外來物種管控等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健全林長制,開展植樹造林,實施森林撫育,優化樹種、林分結構,發揮群防作用,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增加森林蓄積,增強森林生態功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建設,改善濕地生態質量,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提升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依法監督相關責任單位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尾礦庫治理等工作,防范化解礦山領域生態環境風險。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綜合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開展農業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相關基礎設施,組織實施城鎮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噪聲、光、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生態環境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生態環境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 發展與促進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優化調整產業和能源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產業發展,培育壯大重點綠色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利用市場化機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培育發展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機制,創新污染治理新模式;依法推行水權、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循環經濟,逐步建立資源循環型產業體系,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推進廢舊物資、工業和農業等廢棄物綜合循環利用和處置。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可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嚴格管控重點領域碳排放。穩定現有固碳載體,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鼓勵企業運用綠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業。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實施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培育提升綠色農業品牌,促進綠色富硒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壯大綠色特色農業產業。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開展森林經營,加強低產低效林改造,提高森林質量;支持林業產業發展,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經濟林,適度發展林下經濟,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培育生態康養、中醫藥保健、富硒綠色食品養生、旅居度假、運動休閑等旅游業態,開發觀光、休閑、度假、康養等旅游產品,推動產業融合、區域合作,發展生態旅游。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構建綠色高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綠色交通基礎設施,推廣綠色交通運輸工具,推動交通動力低碳替代。
鼓勵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低碳、環保出行方式。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推廣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加大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為新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業態等綠色產業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文明信息化建設,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數字經濟融合發展。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新型能源,推廣應用儲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新型能源。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推進生產和服務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從源頭削減污染,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設備改造,推廣應用節能降碳環保技術、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塑料污染治理,引導規范生產、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處置塑料廢棄物,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使用。
鼓勵和引導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制品,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消費模式綠色轉型,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加大綠色產品供給,健全綠色消費激勵機制,積極擴大綠色消費。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制度,構建產權清晰、多元參與、激勵約束并重、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推動各項制度相互銜接,增強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統籌資金對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修復與建設、先進技術研發等給予支持,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引進生態文明建設領域高層次人才。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培養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人才。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技術創新與成果應用,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應用體系。
第五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公益訴訟以及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相銜接機制。探索以公益基金等方式提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領導干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五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以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
(二)未依法公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