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促進中醫藥發展若干規定
咸陽市促進中醫藥發展若干規定
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常委會
咸陽市促進中醫藥發展若干規定
咸陽市促進中醫藥發展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6日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建設中醫藥強市,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陜西省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醫藥醫療、保健、產業、科研、教育、文化、對外交流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統籌推進中醫藥高質量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研究制定和指導落實促進中醫藥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支持轄區內中醫藥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醫療保障、招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在咸省屬中醫藥大學創建國家雙一流大學,發揮在咸省屬中醫藥大學及其附屬醫院、中醫藥博物館優勢,建設中醫藥產業園、中醫藥科技園、中醫藥文化產業園,支持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健康產業園等中醫藥產業集群。
聚焦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中藥制造、中醫醫療、中醫藥科研和人才培養,推進政校企院聯動,打造一批有影響力的名企、名藥、名院、名科、名醫及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構建咸陽中醫藥特色品牌。
第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一)支持縣(市、區)中醫醫院改善辦院條件,培育中醫優勢專科,提升急診急救能力,加強老年病科、康復科、治未病科等科室建設,推動縣級中醫醫院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
(二)支持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和多學科診療體系,設置中醫床位和中藥房,加強其他臨床科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三)支持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申報建設示范中醫館;
(四)支持有條件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申報建設中醫閣(堂);
(五)支持民營特色醫療機構建設中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加入中醫藥學會等組織,開展交流合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申報建設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中醫類區域醫療中心、中西醫協同重點醫院、重點科室、中醫優勢專科和重點學科等,建立咸陽中醫優勢專科群,創建有影響力的中醫名院、名科等咸陽中醫醫療品牌。
第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挖掘整理并妥善保護瀕臨失傳的中醫藥古籍文獻、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中醫特色診療方法和技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對其進行整理研究和開發利用。
支持優秀傳統醫藥項目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擇優推薦申報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并在專項資金中給予傾斜。
鼓勵社會各界有償或者無償捐獻有科學技術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古籍文獻、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中醫特色診療方法和技術。
第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級中醫醫院與縣(市、區)中醫醫院建立協作關系,牽頭建設中醫醫療聯合體,通過臨床帶教、對口支援、業務指導、遠程醫療、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形式,提升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促進療效確切、質量可靠的醫療機構院內制劑在醫療聯合體內使用。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參與中醫醫療聯合體建設。
第十條 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能與中藥產業、中醫醫療服務、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文化傳播和對外交流合作相結合,提升中醫藥信息化水平。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中醫藥信息化建設納入醫院建設規劃,推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智慧化、數字化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數智醫療等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自然資源、科學技術、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
(一)科學利用符合規定的林地、荒山、荒坡、園地、草地等土質資源發展中藥材生態種植,探索糧藥、果藥、林藥、藥藥間作套種模式,結合當地水土、氣候和市場需求,擴大中藥材種植面積;
(二)培育丹參、連翹、荊芥、金銀花、柴胡等優勢種植品種,支持申請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打造咸陽特色秦藥品牌;
(三)支持建設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植養殖基地和初加工基地,加強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采用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進行種植養殖,推進中藥材種植養殖和加工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
(四)支持成立中藥材種植養殖行業協會,指導科學種植養殖,適時采收,如法加工,合理儲運;
(五)支持與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合作,培養中藥材標準化種植養殖能手、產地初加工實用技術骨干,培育農業科技特派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
(一)支持中藥企業采用協議委托、定向采購或者牽頭組建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等方式,開展定制化生產、訂單化銷售,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
(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的研究開發和臨床應用,支持中藥生產企業生產中藥配方顆粒,支持運用傳統工藝炮制中藥飲片;
(三)支持中醫藥企業自主研發或者基于中醫經典名方、名老中醫經驗方、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研發中藥新藥,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劑型改良已上市中藥品種,開展中醫醫療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研發;
(四)鼓勵以中藥材為原材料的藥膳、食品、化妝品、保健品、中獸藥等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市場推廣,延伸中醫藥產業鏈;
(五)加強中藥資源循環利用研究,對醫療機構、中藥工業等產生的非藥用部位、廢棄物、副產物等實現高值化利用,推進中藥產業綠色發展;
(六)鼓勵挖掘中醫藥文化旅游資源,開發旬邑、永壽、彬州等縣(市、區)的中藥材觀賞、康養保健、科普研學等項目,推動中醫藥旅游與鄉村旅游、研學旅游融合發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中藥科技型企業培育,對新建成的科研平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級“工業精品”以及通過國家級兩化融合貫標認證并獲得證書和通過國家級數據能力成熟度評估貫標三級、二級認證并獲得證書等的中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質量標桿企業、工業品牌培育試點示范企業、服務型制造試點示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示范企業等中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招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梳理更新中醫藥產業鏈目標企業和關聯配套項目清單,實施產業鏈精準招商。深化與中醫藥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和產業戰略聯盟合作。
列支專項經費支持開展招商、銀政企對接、產業協作配套等工作。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產學研合作,建設中醫藥實驗室、中藥創新共性技術研發平臺、中醫藥醫工交叉研究院、現代中醫藥概念驗證中心及中試基地、“一帶一路”中醫藥科研合作平臺和國際交流項目,支持中藥資源產業化協同創新中心與中醫藥企業開展協同創新,推動校院企合作創新,提升中醫藥產業發展水平。
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企業等圍繞基礎研究、臨床研究、中醫康養等方面加強中醫藥科研工作,推動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在咸省屬中醫藥大學,多形式引進國醫大師、岐黃學者、名老中醫等中醫藥高層次領軍人才,開展教學、科研、技術攻關、中醫藥文化弘揚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創辦企業。對于引進的人才,優先解決戶口遷移、子女入學、住房保障等問題。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我市省級名中醫等申報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岐黃學者。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中醫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中醫藥人才配備有關規定,加大中醫藥人才招聘力度。健全優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將中醫經典理論水平、臨床能力、師承教育、醫德醫風等作為中醫醫師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績效考核、薪酬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發揮我市名中醫優勢,促進名中醫學術經驗傳承:
(一)支持特色中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建設,依法保護中醫流派知識產權;
(二)培育新建一批中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鼓勵、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關學術資料,培養后繼人才;
(三)支持中、省名中醫在各級醫療機構設立工作站;
(四)開展市級名中醫評選工作,建設市級名中醫工作室;
(五)建立縣(市、區)中醫醫院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工作室;
(六)建立健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籌,各醫療機構和中醫藥學會領辦、基層醫療機構廣泛參與的名中醫學術經驗傳承機制。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和在咸省屬中醫藥大學采取下列措施,弘揚中醫藥文化: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博物館創建國家一級博物館;
(二)支持建設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建設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三)支持社會力量建設中醫藥特色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普館、藥用植物園等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開設網絡課程,開展中醫藥相關科普作品創作;
(四)指導中小學校開展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科普教育,支持創建省級、市級中醫藥文化傳播示范學校,推進中醫藥文化進校園,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老年大學等加強中醫藥文化素質教育,推廣中醫傳統體育保健項目;
(五)支持建設中醫藥文化體驗街區,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等節氣開展千名中醫下基層、中醫藥文化集市、中醫藥膏方節等各類中醫藥主題活動;
(六)加強中醫藥海外中心建設,吸引優質留學生生源,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醫藥合作,推動中醫藥文化國際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藥專項,重點用于支持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制、中藥制造、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中醫藥科研和人才培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中醫藥事業經費和中醫藥產業發展資金。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中醫藥行業,引導國有金融機構設立中醫藥產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并實行動態調整。對來源于古代經典、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的中醫傳統技術以及創新性、經濟性優勢突出的中醫新技術,簡化新增價格項目審核程序,開辟綠色通道。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療保障支付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推行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診療優勢病種,開展中醫療效價值付費、中醫特色支付、中醫日間病房付費,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中醫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