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76號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已于2025年3月26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
(2011年3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安全與服務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軌道交通建設,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建設單位、運營單位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高質量發展,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統籌軌道交通發展和安全,協調有關重大事項。
軌道交通沿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軌道交通土地供應、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含不載客試運行)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國防動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軌道交通項目投資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軌道交通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預算。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運營。
第七條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以及綜合開發等活動,應當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等相關要求,減少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疏密有度、便捷高效的原則,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主要換乘節點、資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統籌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水路等公共交通之間,以及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的換乘銜接,提高軌道交通對居民區、商業區、交通樞紐等客流密集區域的覆蓋率。
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專家、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批準或者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明確的軌道交通車輛基地、供電(含變電站、電力通道)、控制中心、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管理,為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軌道交通應當與地域風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有條件的軌道交通出入口以及附屬設施應當與城市道路、周邊建筑、公交站點等一體規劃設計。
第十條經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范圍。確需改變的,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并征得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客流需求、城市發展需要等情況,合理選擇軌道交通系統制式、敷設方式,科學確定建設規模、項目時序、資金籌措方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軌道交通工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軌道交通建設依法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構)筑物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構)筑物進行勘察、監測、鑒定等活動的,該土地、建(構)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依法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承擔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監測、質量檢測等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質量、安全等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鼓勵在軌道交通建設中采用技術成熟、經濟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穩妥有序擴展創新應用場景,提升智能化、綠色化水平。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并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報送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經專家論證的風險評估報告。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對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批復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就運營服務和公共安全征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意見。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監測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和測量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質量檢測和測量,并根據監測、檢測和測量情況采取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編制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建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并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搶險救援。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對交通造成的影響。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解決軌道交通建設施工土石方出渣需求。土石方棄渣場地應當選擇就近的渣場,縮短車輛運輸距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優化棄渣運輸路線和運輸時段。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建設需要移植樹木、遷改管線或者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理安排各項工程遷改時序,相關部門和給排水、電力、燃氣、通信、油氣等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遷改進度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進度相匹配。
第二十二條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以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使用檔案資料,應當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完整,并及時歸還。
第二十三條鼓勵軌道交通周邊建(構)筑物與軌道交通設施連通。需要連通的,建(構)筑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商定連通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軌道交通周邊建(構)筑物與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簽訂,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軌道交通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不載客試運行。分期完工并驗收合格的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具備獨立運營條件的,可以分期組織不載客試運行。
第二十五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六條鼓勵對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及周邊土地實施綜合開發。綜合開發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軌道交通建設同步規劃、立體開發,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編制軌道交通綜合開發專項規劃,明確綜合開發用地范圍,結合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安排,將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軌道交通綜合開發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綜合開發項目中,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不可分割、需要統一實施的工程,應當與軌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設。
第二十七條對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實施綜合開發,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響軌道交通功能和規模。綜合開發收益應當統籌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維護,支持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
利用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可以根據設施功能依法分層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為確保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對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用地范圍內實施綜合開發的用地空間,可以結合規劃條件、建設指標、設計方案,以及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技術能力等要求科學設置出讓條件,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 運營安全與服務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運營安全管理人員,保證運營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試運行三個月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合格后,方可進行初期運營。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期滿一年,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合格后,方可正式運營。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
第三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軌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統,統籌協調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組織工作,實現與運營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對所有運營過程、區域和關鍵設施設備進行監管,具備運行控制、關鍵設施和關鍵部位監測、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安全監控等功能,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運營要求、客流量變化等情況編制運行圖,適時動態調整,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運行互聯互通、貫通運營的線路,各運營單位應當共同建立相應的行車、客運、應急等管理制度和協調機制,并簽訂運營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配置滿足運營需求的從業人員,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安全和技能培訓教育。從業人員應當規范著裝、佩戴標志,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運營單位直接涉及運營安全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以下簡稱重點崗位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
(三)無暴力犯罪和吸毒行為記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駕駛員職業準入資格。
第三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基本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培訓和考核情況應當建檔備查。
運營單位應當關注重點崗位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心理疏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點崗位人員身體、心理狀況或者行為異常導致運營安全事故發生。
運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駕駛員工作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記錄,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沿線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防護和監測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編制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項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后的實施方案開展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質量安全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規范設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指引等導向標志和運營服務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
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周邊設置導向標志,城市管理部門和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免費公共衛生間、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服務設施。
第三十七條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制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票價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三十八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掛鉤的財政補貼機制。對因執行低票價、減免票、經營冷僻線路、保障重大活動、搶險救災以及其他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給予適當補貼補償。
第四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軌道交通乘車規范,并向社會公布。乘客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車規范,文明乘車,聽從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引。拒不遵守的,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等乘車憑證乘車,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等無效乘車憑證,不得冒用他人優惠乘車憑證。運營單位有權查驗乘客的乘車憑證。持偽造、變造等無效乘車憑證、逃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憑證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票價收取票款。
第四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障乘客合法權利:
(一)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等信息;
(二)在站廳或者站臺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周邊交通方式換乘、安全提示、無障礙出行等信息;
(三)在車廂提供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開關車門提示等信息;
(四)及時公告列車因故延誤、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
(五)使用安全監控設施時,不得泄露乘客個人信息;
(六)軌道交通因故中斷運營的,應當為乘客辦理退票。
第四十三條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的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保持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軌道交通車站以及車站出入口暢通。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渠道、方式。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以及處理情況匯總,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公共安全防范、安全檢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加強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全檢查、治安防范、內部治安保衛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對運營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落實進站安全檢查、反恐防范、治安防范、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措施,應當在車站明示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設置安全檢查設施。
進站人員應當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人員,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并預留高架線路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
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可能妨礙行車瞭望或者侵入線路限界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不能消除影響,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緊急的,運營單位可以先行處置,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三)擅自在高架橋梁以及附屬結構上鉆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四)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消防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五)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強行上下或者扒乘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梁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軌道交通禁入區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或者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四)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
(六)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五米范圍內或者通道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漂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十)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攜帶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進站乘車;
(十一)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在車輛、車站、車廂、隧道、站前廣場等范圍內設置廣告、商業設施的,不得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不得影響導向、提示、警示、運營服務等標識識別、設施設備使用和檢修,不得擠占出入口、通道、應急疏散設施空間和減小防火間距。
車站站臺、站廳層不得設置妨礙安全疏散的非運營設施。
第五十一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齊應急人員,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加強應急培訓,按照要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軌道交通客流監測�?赡馨l生大客流時,應當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增加運力進行疏導;大客流可能影響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
因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的運營,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應應急保障預案,做好客流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
運營單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措施應當及時告知公眾,其中封站、暫停運營措施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先行搶救遇險人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正常運營,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軌道交通運營事故處置和恢復運營。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給排水、燃氣、醫療、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搶險救援。
第五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軌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培養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意識,引導理性應對突發事件。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
第五十五條軌道交通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其范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變電站及其管網(線、溝)、控制中心、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無障礙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穿(跨)越水域的橋梁或者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未明確技術方案的規劃線路按照中心線兩側五十六米內設置安全保護區。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保護區數據管理。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范圍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確定,并將相關信息抄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線路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提示或者警示標志,提示或者警示標志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設置和維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五十七條安全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征得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后,依法作出審批。
第五十八條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者進行以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保護方案,征得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書面同意并簽訂管理協議,征得同意后的軌道交通保護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拆除建(構)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漿、噴錨、鉆探、打井、基坑開挖、樁基礎施工、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堆載、取土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軌道交通建(構)筑物載荷的活動。
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書面意見的,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軌道交通保護方案,及時抄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十九條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軌道交通保護方案,并在作業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
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應當在作業結束后,會同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安全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影響。
第六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建立全市安全保護區管理聯動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能源、通信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安全保護區內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監管工作,督促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嚴格落實軌道交通保護責任,防范和制止影響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負責安全保護區的巡查,有權進入安全保護區內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現場查看,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的行為,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個人采取保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停止作業。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等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作出處理。情況緊急的,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先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編制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項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
(二)未編制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審核后的實施方案開展設施設備大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車輛或者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
(二)重點崗位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重點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點崗位人員上崗作業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消除影響;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的空間可能危害運營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限界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時停止作業,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者影響運營安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征得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同意進行作業的;
(二)未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方案的;
(三)未在作業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或者未及時消除發現的安全隱患的。
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以及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軌道交通保護方案報送備案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本條例所稱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建設條件、建設安全和運營安全,在軌道交通沿線劃定的一定區域,該區域內的建設和施工作業等活動受到合理限制。
第六十八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納入軌道交通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市域(郊)鐵路,參照本條例有關運營安全與服務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