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75號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25年3月26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3月26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生產、規劃、建設、運營、使用等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包括交流充電樁、充電柜、換電柜等。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協調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與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濟信息部門負責指導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生產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督促供電企業做好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規劃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蓄電池等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
第五條本市推動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數字化建設,加強設施安全狀況智能化實時監測和感知預警,推廣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樁、充電柜、換電柜的使用。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依法制定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模適度、安全便捷的原則,結合即時配送、快遞、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等行業發展和個人出行需求等情況,科學布局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并將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相關規劃。
第七條新建公共場所、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落實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的配置要求。
對已建成的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確因客觀條件無法建設的,可以依法利用周邊公共開放空間統籌設置充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協助開展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第八條設置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防火間距,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二)與化糞池以及污水、自來水、燃氣、電力等設施的管道、井蓋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三)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
(四)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規定,并設置專用配電箱;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指導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的設置。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對設置區域是否符合第八條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進行評估。不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的,不得開展建設。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成投用前,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不符合第八條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的,應當通知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核驗。
已建成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不符合第八條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及時整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不符合第八條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充換電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價費分離、明碼標價。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不得收取未經公示的費用。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在設施或者所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公示安全使用說明、應急處置方法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視頻監控裝置。
(三)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維修、更新不能提供充換電服務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充換電設施、蓄電池;對無法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提醒告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對不再繼續運營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及時拆除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當與所在場所的管理者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措施。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將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應急預案,加強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開展經常性檢查。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充換電;
(二)使用改裝、破損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電池充換電;
(三)破壞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
(四)在電動自行車充換電場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其他影響充換電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和即時配送、快遞等電動自行車集中使用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從業人員規范使用電動自行車以及充換電設施,防范和減少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的商業保險險種。
鼓勵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投保公眾責任險等險種。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充換電安全教育,宣傳普及有關知識,引導安全充換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充換電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同,推動數據共享、智能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日常安全檢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消防、電力、城市管理、建設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