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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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7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后,裁定維持原判,裁定即已發生法律效力。現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擬按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原來是第二審案件,仍應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審理后,如果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原第一、二審判決、裁定,發回原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