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199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內法經請字第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時至24日的二十時)的降雨量達到暴雨標準,如保險標的物是由于該日降雨遭受損失的,應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具體賠償額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按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