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省儀隴縣生產資料服務公司訴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線材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省儀隴縣生產資料服務公司訴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線材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省儀隴縣生產資料服務公司訴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線材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省儀隴縣生產資料服務公司訴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線材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川法告申經〔1991〕第16號請示報告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報告均收悉。關于四川省儀隴縣生產資料服務公司訴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處購銷線材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的管轄爭議,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本案管轄因有關法院之間存在異議,至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后仍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根據本院法(辦)發〔1991〕15號通知精神,本案管轄權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河北省永年縣臨□關購銷處(以下稱“購銷處”)所在地在河北省永年縣,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渠縣,永年縣人民法院和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鑒于本案合同已經當事人雙方商妥解除,無須履行,原告的訴訟請求僅僅是要求被告依照退款協議如數退還貨款,而本案被告系個人合伙,幾個合伙人又處于取保候審中,因此,為便于本案的審理和執行,本院特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