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案犯執行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案犯執行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案犯執行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案犯執行問題的函
195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1951年11月24日法研字第600號呈收悉。湖北省人民法院請示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案犯之執行問題,我們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但對于第二項內“至于個別案犯,如在監獄組織暴動、脫逃或其他嚴重的破壞生產者”一句,以改為“如在監獄組織暴動、脫逃或嚴重的破壞生產或有重大的反動活動必須及時處決者,可以提前執行死刑”較妥,希參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判處死刑緩期兩年的案犯執行問題的請示 法研字第600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據湖北省人民法院報告:前接大冶分院(51)號法刑字第7020號請示關于已經省府批準處死刑緩期兩年的案犯應如何執行等問題,經我們研究,業以(51)行秘字第293號答復該院查照,并抄送所屬各分院市縣院(司法科)作參考,但這個解答,是否正確,請予核示。
二、湖北省人民法院通知:據大冶分院(51)法刑字第7020號請示:(一)已經省府批準處死刑緩期兩年的案犯,應如何執行?又能否報結案:到執行日期,是否呈請再備案?(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的案犯,如在緩期內必須殺時,或在緩期期滿時,認為該犯改造的不好,也必須殺時,應如何辦理?經我們研究,業已答復該院查照,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其他地區亦可能存在同樣的疑問,特將本院答復的意見,抄致你院,作為參考。
(一)關于反革命案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業經省府批準的,即應移送監獄為強制勞動改造的執行,在統計表報上,可以填寫結案,不必再行呈請備案。(二)此類案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內,或在緩期期滿時,如認為改造的不好,仍應執行死刑時,應根據具體材料與案報請省府審核批準方得執行。
三、我院意見:
(一)對于湖北省院意見第一項,完全同意。
(二)其第二項,我們認為死刑緩期兩年的案犯,在緩期內,一般的不應隨意變更,應該等到二年以后,根據其在監獄勞動改造的程度來決定執行,或減輕其刑。而其意見中“認為改造的不好,仍應執行死刑時”之語,太抽象,恐易引起隨意殺之偏差。至個別案犯,如在監獄組織暴動脫逃,或嚴重的破壞生產者,可以提先執行死刑。如在緩期時間有特別立功表現者(如對反革命案件材料有重大貢獻者),亦可提前減刑,但均須將具體材料及變更理由,送原審機關審查,提出意見,經省府核準,方得執行。上項意見,是否有當,請予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