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有錯誤而上訴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變更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有錯誤而上訴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變更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有錯誤而上訴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變更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有錯誤而上訴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變更的復函
1991年8月14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4號《關于原審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有錯誤而上訴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變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边@一規(guī)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對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進行審查。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原判對上訴請求未涉及的問題的處理確有錯誤,應當在二審中予以糾正。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