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行犯人游動展覽與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行犯人游動展覽與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行犯人游動展覽與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行犯人游動展覽與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復
195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東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24號函送“遼陽縣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攜卷下鄉,就地審理反革命案件的經驗介紹”的報告,已悉。采用群眾路線的就地公審方式,正確懲處罪犯,教育群眾,是做得有成績的,應予發揚。惟“游動展覽”以及把犯人帶著游行,這不僅是落后的行為,違反了人民法制的嚴肅性和進步性,而且有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是不妥當的。希即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