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日期:20030416
實施日期:20030416
文 號:[2003]高檢研發第1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于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請示》(贛檢發研字[200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