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如何分產及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兩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如何分產及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兩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如何分產及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兩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如何分產及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兩問題的復函
195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爾省人民法院:
3月28日察民字第7號關于離婚時如何分產及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兩問題的請示已收閱。茲按來文順序分別答復如下。供你們參考:
一、關于離婚時如何處理財產問題。應根據婚姻法第七章的精神處理。對來文所舉的兩個例子,我們的意見是:
(一)如果房院與工廠均屬某甲所有,其兒媳在離婚處理財產時即不應分劈之。但可以根據男女雙方家庭經濟具體情況及照顧女方的原則,酌給女方一部份財產或生活費。
(二)乙與其妻已結婚數年,在處理其財產問題時,可以根據男女雙方經濟具體情況及女方在結婚后的勞動情況(包括照料家務的勞動),適當照顧女方的生活費。但為了照顧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夫妻均分商號的財產是不妥當的。
二、關于民事原告專憑書面訴訟可否酌情不受理問題,目前尚無民事訴訟法規定供參考。為了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我們基本上同意按照你院的意見試行。但所審理的案件必須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在非原告到庭無法進行審判的情況下,受訴法院始得以原告無故不到庭為理由,不受理原訴。
附:察哈爾省人民法院關于城市離婚如何分產和民事原告專憑書面涉訟可否不受理的請示 察民字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城市沒有進行土地改革,離婚時對于財產問題認識不一致。舉例如下:
(一)某甲有祖遺房院一處,自己創設的工廠一所。他的兒子自幼讀書,已結婚3年,現在正上大學。目前他的兒媳離婚時,有的主張甲的財產,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兒媳應分劈一份;有的認為財產是甲的,他的兒子還不應分劈,所以只能根據兒媳3年中的勞作酌分一部財物,或酌給離婚后的生活費。
(二)某乙原有商號一所,1945年結婚。現在他妻離婚時,要求分劈商號的一半財產。乙說:這商號是我婚前的財產,女方根本不應分;結婚后連年賠本,也無盈利可分。因此有的主張:如果結婚后商號無盈利,只能酌給女方以生活費。
二、民事原告往往郵寄訴狀或信件起訴,不肯親身到案,問過被告以后再委托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代訊,又不能當庭辯論和詳細地訊問,因此拖延訴訟的進行。本院認為這種專憑書面涉訟的原告,除現役革命軍人、或距離遠的地方干部以外受訴法院認為原告有到案的必要,仍事拒絕時,就可以通知原告:本案無法審判,原訴不受理。
以上兩個問題,請迅予解釋,以便遵照執行。
195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