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據在第二審期間被人民政府撤銷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據在第二審期間被人民政府撤銷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據在第二審期間被人民政府撤銷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據在第二審期間被人民政府撤銷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瓊高法(民)函〔1991〕1號《關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據在第二審期間被人民政府撤銷的案件,第二審程序上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該案原告鄧冠英、王文國持瓊海縣人民政府的決定,要求被告瓊海縣無線電廠騰退房屋,屬于落實僑房政策問題,不屬人民法院主管。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