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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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
法發[2003]15號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各類案件訴訟費的收交和緩、減、免交申請的辦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院各類案件訴訟費的收交和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辦理,統一由立案庭負責。
第三條一審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已交納訴訟費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將案件卷宗移送相關審判庭。
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中未附訴訟費交款收據,也未附上訴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庭向上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待收齊訴訟費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
第四條上訴人自收到我院預交訴訟費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既不交納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且無其它正當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五條上訴人提出緩交訴訟費申請,立案庭經審查決定緩交的,應當通知上訴人。緩交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上訴人按照批準的緩交期限交納訴訟費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立案庭經審查認為緩交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緩交訴訟費的決定,并向上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六條上訴人提出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立案庭經審查決定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應當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批準減交的數額交納訴訟費或被批準免交訴訟費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將案卷移送相關審判庭。
立案庭認為減交、免交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決定,并向上訴人發出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七條 上訴人直接向我院提起上訴并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庭通知一審法院向我院移送案卷。立案庭收到一審案卷后,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上訴人向我院提出上訴并交納訴訟費后,又提出撤訴的,立案庭立案后,將案卷移送相關的審判庭審查決定;準許撤訴的,上訴人持準許撒訴裁定書到我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辦理退還訴訟費的手續。
第九條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收取其他訴訟費用的相關審判庭通知有關當事人預交。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實行。
20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