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對《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確定判決”詞意解答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對《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確定判決”詞意解答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對《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確定判決”詞意解答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對《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確定判決”詞意解答的復函
195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
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辦公室:
今年8月13日函收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確定判決”的解釋,我們意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之“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是與同條第一項所指之“人民法院的判決”相區別的。第一項之“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指本來可以上訴的判決,不問訴訟人是否已提起上訴,人民檢察署如認為該判決為違法或不當,都可以于上訴期內提起抗訴。第二項所指之“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是指已經終審或雖不是終審而已過上訴期未經訴訟人提起上訴,又沒有同條例第二十一條后段(即準許訴訟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判決)之情形者而言。確定判決如發現確有重大錯誤,人民檢察署得提起抗訴。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再研究。
附: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辦公室函 (1952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辦公室:
本署接陜西省人民檢察署呂毅同志函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三十八條文人民檢察署對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認為確有重大錯誤者,得提起抗訴,請予依法再審!币话銘魅绾谓忉將в帧按_定判決”一詞作如何解釋ⅶ以上請予以解釋函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