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省非金屬礦工業公司債權債務清償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省非金屬礦工業公司債權債務清償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省非金屬礦工業公司債權債務清償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省非金屬礦工業公司債權債務清償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經字第15號、〔1991〕青法經發字第20號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青海省非金屬礦工業公司是經過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宣告破產。清償債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