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科技撥款有償使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科技撥款有償使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科技撥款有償使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科技撥款有償使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復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經呈字第5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1986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普遍實行合同制。用于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制、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在有償使用的情況下,科研開發單位與委托單位(主持項目的部門)之間是合同關系。
當事人因此發生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公正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