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財產應由何人繼承的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財產應由何人繼承的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財產應由何人繼承的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財產應由何人繼承的問題的解答
1952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你院東法民字第3006號報告收悉。關于山東省人民法院惠民分院請示的高春榮之妻的財產,應由何人繼承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見,供你們參考。
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同時也應剝奪他繼承其妻財產的權利。高妻所遺財產,如有子女、由其子女繼承,無子女則由其父母繼承,如果父母也沒有,應查明當地有無兄弟姊妹互相繼承的習慣;如有此習慣可由其兄弟姊妹繼承;否則,高妻的財產,應判決歸公,交當地政府處理。再如當地雖無姊弟互相繼承的習慣,而死者的同胞生活確有困難,或死者的夫家還有其他同居親屬生活也有困難,則根據實際情況就應歸公的遺產酌情對他們或她們給予適當照顧,也是可以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山東省人民法院轉來惠民分院請示因虐待致死的繼承問題的請示 東法民字第3006號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據山東省人民法院轉來惠民分院請示有關繼承問題,案情如下:“高春榮虐待其妻致死,其妻自殺后,她娘門胞弟追索遺產,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經我們討論有兩個不同的論點:
一、高春榮雖然虐待其妻致死,但已負刑事上的責任,并不能因之而剝奪其民事上的繼承權。既然如此她娘門胞弟追索遺產為無理由。
二、高春榮既然虐待其妻致死,說明他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夫妻間的義務(婚姻法第八條),所以非但要負刑事上的責任,同時也應剝奪他夫妻間互相繼承的權利。至于高妻的財產應查明其有無子女,如有,由子女繼承,如無查明其有無父母,如有,由父母繼承,否則由其弟繼承,但土改后分得的土地應由農會收回。
至于山東省人民法院說:(摘意)如無子女、父母繼承,則為無人繼承之財產,應沒收歸公。我們認為不妥當,其娘門胞弟雖現行法無明文規定得以繼承,但按一般社會習慣,兄弟姊妹之間如無子女,父母可以繼承。
究應如何處理,因事屬特殊,為特呈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