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應否優先受償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應否優先受償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應否優先受償等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應否優先受償等問題的答復
195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刑字第1238號,法刑字第1791號兩個報告均收悉。報告中的幾個問題,經與有關部門聯系后,提出左列意見,希再研究:
一、銀行貸款與工資、稅款的受償先后問題
我們認為:工資是第一順序,應優先受償,稅款次之,無抵押的銀行貸款又次之。至于有抵押的銀行貸款,在債務人除該抵押品外而無其他財產清償工資、稅款時,工資、稅款與銀行貸款三者,應按具體情況合理分配的原則,協商決定處理,但工資仍應特別予以注重。(參照“關于保護國家銀行債權的通報”)
二、銀行貸款、貿易公司訂貨款、糧食公司米款的受償先后問題
我們認為:這三種債款的受償,如銀行貸款未設定抵押品,應不分先后;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這三種債款,應按比例受償。如銀行貸款有抵押品,自應就抵押品優先受償。(參照關于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答東北分院關于抵押權問題的函”,“關于保護國家銀行債權,在債權關系上國家銀行與其他機關團體或私人,均應同等清償的通報”)
三、私人債款與罰退補款的受償先后問題
關于罰退補款的處理,據我們了解,北京市節約檢查小組的辦法,是由資本家訂出退款計劃,由節約檢查小組審查;對于公家與私人應退之款,沒有前后比例之分,應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我們認為:北京市節約檢查小組的辦法,從保護與發展生產的觀點出發,是正確的。你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研究采用。
四、“企業”、“學�!�、“套取”、“竊盜”等名詞的范圍和內容的答復
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中的“企業”,系指國營、公營、公私合營的企業而言,至于“學校”,系指國立、公立、私立的大中小學校而言�!疤兹 敝缒硻C關的職員,利用機關名義,向花紗布公司申請購買布匹,而購得后卻拿來自用或出賣,以企自肥�!案`盜”不限于利用職權或職務上機會,你們所舉某干部撬開本機關出納的保險柜竊盜人民幣,正是盜竊國家財產最好的貪污例子。
五、私人債款有抵押,銀行債款無抵押,債務人又別無財產,應如何處理?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正與有關部研究中,有了結論,再告訴你們。
附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 法刑字第1238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茲按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奉上級指示‘五反’運動中國家銀行之貸款,應優先收回,不能與罰、退、補款混同處理,銀行亦可單獨處理其押品”的代電一件,就代電內容研究,適用上有幾點疑問:
(一)不法工商業者的財產分配順序問題,代電中行總行電示,只提及銀行貸款、貿易公司訂貨款及其他國家款項,不能與罰退補款混同處理,沒有提到工人工資等項,如,甲不法工商業者除欠銀行貸款外,亦欠了工人工資和稅款(系現實的稅款,不是“五反”中被檢舉或擔白的偷漏稅款),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究竟銀行貸款是否應優先于工資稅款受償?乙不法工商業者除欠銀行貸款外,又欠了貿易公司訂貨款及糧食公司米款,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受償順序應該誰先誰后?又是否應按債額比例分配?丙不法商人除應罰應補應繳納稅款外,尚欠有私人債款,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究應放在罰退補款之后?還是按罰退補與欠債的比例分配受償?
(二)抵押的問題:有抵押品的債權,得就抵押品優先于一般債務受償,這是抵押的當然效果,但如不法工商業者欠了私人債款,將其僅有的一所店屋作抵押,另又欠銀行貸款和欠稅欠工資等,都沒有抵押品,他的財產不敷清償時,私人債款是否可就抵押的店屋優先于銀行貸款及稅款、工資等單獨得到抵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所指的“企業”、“學�!�,是否以國家的企業學校為限,私人企業和私立學校,應否包括在內?又同條“套取國家財物”的“套取”包括哪些類型?所指的“盜竊”是否以利用職權或職務上機會行竊者為限?如某干部撬開本機關出納的保險柜竊取人民幣,是貪污?還是普通盜竊?
三、茲節抄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原代電及本省財委會原通知各一件,就應上面各點,提前核示電知,以便轉知本省各縣市院遵照。
附二: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代電 湘業(52)字第526號
湖南省人民法院:奉我上級行指示:“五反運動中,國家銀行之貸款,應優先收回,不能與罰退補款混同處理,銀行并可單獨處理其押品�!睂Υ祟惏讣瑑H長沙市即已發生多起,經洽市人民法院,據稱上級無明文規定,礙難照辦。查我行接到之指示:“1952年4月7日湖南省財委(52)財經秘字0064號通知,主送機關,其中有人民法院,本文并于4月9日送達貴院。另外本行于4月30日接漢口中南區行轉總行電示,提出在五反運動中對國家銀行貸款和貿易公司加工訂貨款,以及所欠國家其他款項不能與罰退補款混同處理,必須將所欠國家之各種款項都收清后,再令其繳罰退補款。否則,即會造成國家另一損失,我總行所發這一指示,系根據政務院給各大行政區政府電文之精神。以上對處理違法工商戶歸還國家貸款問題,目前急待解決,希貴院速轉所屬執行并見復為荷。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通知。1952年4月7日(52)財經秘字064號
事由:為五反中處理償還銀行貸款問題希查照糾正由
據省人民銀行反映,在收回過期工商業貸款處理押品中各五反工作組多提出補稅第一、罰款第二、償還銀行貸款第三的說法。這樣,使不少戶的貸款不能及時收回,押品也不能處理,甚至法院也有這樣說法,不受理這種案件,等情,這與中南財委電示精神是不符的。中南財委三月十日曾電示:“在五反中對違法工商業戶的貸款,不應與補稅退贓及處罰罰款等混同處理,銀行應有優先受償權,如銀行有押品作為保證并可單獨處理其押品�!备鞯貞鶕司窳⒓礄z查糾正為要。
附三: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優先收回適用上發生幾個問題亟待解決的請示 法刑字第1991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前接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關于五反中銀行貸款優先收回的代電,適用上發生疑問,經于1952年5月28日,以法刑字第1238號報告,請提前核示一案,久未見復,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特再催請迅予核示,俾便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