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在勞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在勞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在勞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在勞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的解答
195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秘文字第20號報告收悉。
關于判處徒刑在勞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也有同樣問題等待解決,并曾提出下列意見,向中央公安部和法制委員會請示:
“一、凡判處五年以上徒刑的一切案犯,其配偶申請離婚時,法院得不征詢被告(案犯)意見,判決準予離婚,判決書送達被告(案犯),如被告系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徒刑者,其判決書,可不送達。
二、凡判處五年以下徒刑,而非反革命犯或刑事慣犯,且在本區境內執行勞改者,其配偶申請離婚,法院于判決前,得盡量通知被告(案犯)并征詢其意見,作為判決的參考。
三、凡判決離婚,涉及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費用以及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等問題,而被告又非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徒刑,其財產又未宣告沒收者,法院得就此事征詢被告(案犯)意見,以求上述問題的妥當解決。
四、法院在進行上述工作時,公安部門勞改領導機關應予以工作便利和協助。”
中央公安部經與法制委員會研究后,函示中南公安部稱:“……基本同意你們意見,惟以五年徒刑作為劃分法院是否征詢被告意見的基本標準一點,因缺乏明確的根據,可以先試行一個時期后再作確定。另關于離婚后的財產問題,除已經依法宣告沒收者外,對于被告的一份財產,仍應予以保留,以上意見,請研究修正執行。”
我們認為你院對于同一問題,在中央尚無明文規定前,也可以根據你區的具體情況并參照上面中央公安部意見暫予試行。
至于通令各級勞改機關對于此類案件協助各級人民法院處理一節,我院已函請中央公安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