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關于父女兄妹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應如何處罰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關于父女兄妹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應如何處罰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關于父女兄妹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應如何處罰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關于父女兄妹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應如何處罰問題的函復
1952年12月2日,最高法院西南分院、西南軍委會司法部
云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420號報告已悉,茲綜合答復如下:
一、關于父女間發生性行為,結合目前社會,封建家長制的權威,在農村中普遍沒有摧毀,如此而發生性行為,則這種性行為從實質上說是一種強奸行為。為了維護新民主主義社會道德、秩序,及貫徹反封建的斗爭,對于這種強奸行為應較一般強奸罪從重辦理。兄妹間發生性行為,如亦系以封建家長制權威,也應依上述精神辦理。
二、兄妹間如無利用封建家長制權威,雙方又均無配偶,而發生性行為者是違反了婚姻法第五條第一款禁止規定的精神,可按違反婚姻法禁止規定予以制裁;如有配偶而發生性行為,可按一般通奸罪從重處刑。
以上意見,希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