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
法政(二○○四)五十九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政治部: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加強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02163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確立了任命法官和提請任命法官的審核制度,有力地推進了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進程。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審核對象
審核對象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擬初次任命和提請任命的法官。
初任法律職務為人民法院院長或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按照有關干部協管工作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審核程序。
二、審核程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初任法官的審核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應當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續和法律手續之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核。
報請審核的人民法院,應當報送審核請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審核表》和《××人民法院擬任命(提請任命)法官名冊》,同時,將擬任命法官人選的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學歷證書、法律工作經歷和法律專業知識的相關證件和資料一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核。
2.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審核請示后,應當盡快審核,并于一個月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答復。
3.報請審核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意見,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續。
4.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關政策,按照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對擬任下一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人選進行認真考核,中級人民法院應將考核情況上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5.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審核工作檔案。
三、審核重點
1.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編制;
2.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規定的任職條件和第十二條規定的任職程序;
3.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官的情形;
4.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五條關于法官不得兼任有關職務的規定;
5.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六條關于任職回避的規定;
6.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的其他規定。
四、審核監督
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對轄區內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審核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違反規定任命法官、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審核制度的,要根據法官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員要給予嚴肅的紀律處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要設立、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受理有關投訴。
五、關于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審核備案情況的有關要求
1.時間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于每年1月底以前,對本轄區執行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審核制度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材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材料要求。總結材料的內容包括上年度審核、備案法官的數字,執行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審核制度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問題、改進方式以及對今后工作的建議等,并附《××高級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審核備案名冊》(一式三份),上報材料一律使用A4紙。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