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經)字第23號《關于審理合伙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伙型聯營體和公民合伙組織的財產能夠清償聯營或合伙債務的,應當以合伙型聯營體或公民合伙組織的財產清償。
合伙型聯營體、公民合伙組織無財產清償或者其財產不足清償聯營、合伙債務的,應當由聯營成員或合伙人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型聯營各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體成員之間、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聯營體各成員、各合伙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各聯營體成員、合伙人之間爭議不大的,為簡化訴訟程序,可以在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公民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一并確定聯營、合伙各方承擔債務的份額,但應在裁判文書中指明合伙型聯營各方、各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各方、合伙人之間對如何承擔責任爭議較大,將聯營體、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與聯營、合伙糾紛一并處理不利于案件及時審結的,可以分開審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合伙型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的,在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必須確定聯營各方應當承擔債務的份額。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