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研(1991)7號《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輛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定性處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在廠(礦)區內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