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廣東省江門市富田農工商經理部訴海南省海南寧贛貿易公司購銷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廣東省江門市富田農工商經理部訴海南省海南寧贛貿易公司購銷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廣東省江門市富田農工商經理部訴海南省海南寧贛貿易公司購銷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廣東省江門市富田農工商經理部訴海南省海南寧贛貿易公司購銷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的復函
1992年3月24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粵法經請字第5號《關于法院可否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你院請示中的持票人海南機設信托投資股份(集團)有限公司經海南寧贛貿易公司背書,并且給付對價后取得編號為×18421208的銀行承兌匯票,根據《銀行結算辦法》有關銀行承兌匯票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1〕258號《關于加強商業匯票管理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有權持票要求承兌銀行兌付,法院不得凍結該匯票。另外,持票人海南機設信托投資股份(集團)有限公司的前手海南寧贛貿易公司經背書轉讓了票據權利,現已無權將匯票返還簽發銀行。承兌銀行應向承兌申請人追回欠款。富田經理部可以合同糾紛向寧贛公司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