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答復
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2)1號《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的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而起訴是否為行政案件及管轄權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時并對財產損失作了調解處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事后反悔,依法就有關財產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湖南省工礦民族貿易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復字〔1991〕第8號無效經濟合同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案,該案性質應屬于行政案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湖南省工礦民族貿易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效經濟合同復議決定一案,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長沙市西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