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復函
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2)1號《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的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而起訴是否為行政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確認經濟合同無效的決定時,對財產損失作了調解解決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事后反悔,依法就有關財產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