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經〔1991〕6號《關于保險單能否抵押的請示》收悉。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抵押物應當是特定的、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并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者變賣的財產。因此,財產保險單不能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