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破產一案和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訴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聯營合同投資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破產一案和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訴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聯營合同投資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破產一案和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訴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聯營合同投資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破產一案和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訴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聯營合同投資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法(經)發〔1992〕39號報告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有關材料均已收悉。經研究,我院認為:一、膠州市第二棉紡織廠是有關單位盲目投資聯營、擔保、貸款、重復建設的產物。該企業的設立以及擴大規模,都與國家調整經濟結構的目標不符。中國農業銀行膠州市支行貸款770萬元支持該廠設立,并且與中國農業銀行佛山市城效支行分別為該廠旨在擴大生產規模的合作協議書予以擔保,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投資1000萬元支持該廠擴大生產規模,應當分擔相應損失。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于撤銷〔1990〕佛中法經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之后,就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膠州市支行之間的糾紛依法裁決。三、膠州市第二棉紡廠破產案已經審理終結,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價差損失由佛山市石灣區對外貿易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