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豫檢研字[1991]第4號《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既適用于已經執行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也適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批準)采取強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無法執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經決定(批準)逮捕并發布通緝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上述情況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