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200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已于200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