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業軍人犯罪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業軍人犯罪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業軍人犯罪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業軍人犯罪管轄問題的批復
195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請示返鄉生產仍留軍籍之轉業軍人犯罪的管轄問題,經與軍委總政治部洽商后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希即通知所屬法院遵照執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原報告
(一)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請示返鄉生產仍留軍籍之轉業軍人如有犯罪行為是否由人民法院或該管軍分區處理。
(二)我們的意見,前項轉業軍人,如有犯罪行為,一般可由該縣市人民法院處理,在處理時要與該管轉業軍人委員會及民政部門取得聯系。事后并分送該管軍分區備查,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