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有關“三反”貪污案件追贓問題的意見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有關“三反”貪污案件追贓問題的意見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有關“三反”貪污案件追贓問題的意見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有關“三反”貪污案件追贓問題的意見的批復(節錄)
195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3月4日法審刑字第570號請示前中央各機關“三反”人民法庭判處之貪污案追贓問題如何處理。茲提出如下參考意見:
一、關于追繳贓款的執行問題,鑒于前中央各機關三反人民法庭及節約檢查委員會早已撤銷,人事、機構有的亦有變動,不宜再交原機關執行,似由你院處理為宜。
二、對于如何追贓的問題,我們意見:凡有力退贓的貪污分子,不管徒刑或勞役執行已滿或未滿,原則上均應追繳,對于徒刑、勞役執行已滿或將滿經調查確實無力倒贓者,應按期釋放,對所欠之贓款可視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如分期或緩期追繳,或減免一部或全部。至于是否可采用折抵勞役辦法,按照司法部1953年2月7日給前東北高分院的批復精神一般不宜采用,對個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而又在勞改中表現惡劣的貪污分子采用時亦應慎重研究折抵勞役的時間不宜過長。
三、(略)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前中央各機關“三反”人民法庭判處之貪污案追贓問題的請示 法審刑字第5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52年“三反”運動中,中央各機關人民法庭判處一批貪污罪犯,判處勞役、徒刑者均送我院轉勞動改造機關執行。近年來,這批罪犯先后刑滿或將刑滿,其貪污贓款,原機關人民法庭尚未追繳或未完全追繳,勞動改造機關遂以我院送執行的案犯,贓物贓款尚未執行完畢,釋放后恐不知下落無法傳訊、執行為理由提請我院處理追繳贓款、贓物部分。
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人民法庭“在各該級人民法院和各該級軍法機關領導下進行審判工作”。追繳部分按前政務院公布之“關于追繳貪污分子贓款贓物的規定”應由機關人民法庭執行。
由于機關人民法庭已經撤銷,我院對勞動改造機關提請處理的這批案件,作了初步調查了解,有的貪污分子可能退贓,但大部無力退贓。按前述追贓的規定,對可能退贓者應追繳,無力退贓者似應折服勞役等辦法處理。但在目前機關人民法庭已撤銷的情況下,處理這類案件應退由原機關或你院指令何級法院處理,這些案犯貪污款數均較多易服勞役是否仍以不超原判刑為原則,所有這些我院尚不明確。謹將我院已接到勞動改造機關提送的這些案件中的一部分案件簡況一并報告,請速予審查指示!
195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