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