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犯人在刑滿釋放后復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犯人在刑滿釋放后復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犯人在刑滿釋放后復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犯人在刑滿釋放后復權問題的批復
195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你院法辦研字第210號請示收悉。我們基本同意你們的處理意見。但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犯,如在勞改中確實表現(xiàn)良好,徒刑期滿出獄后無危害國家社會的可能,而工作需要者,不是如來文所稱:“撤銷原判決剝削政治權利部分,宣告復權”。而是由有關機關提出意見送原判機關審查,原判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對其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部分可宣告減刑或免予執(zhí)行,從而給予以一定工作。這是因為我們原判剝奪政治權利本是正確的,就不是什么撤銷問題,也不是復權問題,而是因其改悔予以減免的問題。此點希予注意。至于反革命分子,仍應按原判決執(zhí)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犯人在刑滿釋放后復權問題的請示 法辦研字第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江西省人民法院請示:“犯人在執(zhí)行徒刑期滿,而剝奪政治權利部分未執(zhí)行時,可否充當國家干部ⅶ”我們的初步意見是:擔任國家職務之權,系政治權利內容之一,犯人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未屆滿時,一般應不能充當國家干部,江西省院所請示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對于一般刑事犯,如個別在勞動改造期間確實表現(xiàn)良好,政治上沒有多大問題,刑滿釋放后無危害社會國家的可能,而工作上又需要者,由執(zhí)行機關提出意見送原宣判機關審查,原宣判機關得視具體情況,撤銷原判決剝奪政治權利部分,宣告復權,經宣告后,方能給予一定的工作,在給予工作時,對工作的性質、職權等方面,應慎重考慮,并應隨時注意其工作中的表現(xiàn)和群眾的反映(最好先試用一時期,然后正式任用)。二、對于反革命犯,原則上以暫不采用復權為宜,如遇有個別情形必須采用時,可比照前述對一般刑事犯處理的精神,以更嚴肅、更慎重的態(tài)度為之,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迅予核示。
195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