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慧儒等訴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慧儒等訴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慧儒等訴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慧儒等訴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1號《關于周慧儒等訴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遵義市萬里路蔬菜店(下稱蔬菜店)自1959年承租周慧儒、周人恩等人(下稱周家)房屋以來,雖對承租房屋幾經改建、重建,但一直向周家繳納租金,雙方租賃關系明確,產權從未發(fā)生變更,故我們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即維持雙方租賃關系,租金可適當提高,但應著其補辦審批手續(xù)。此外,鑒于周家部分出租房屋征購費已被蔬菜店領取,處理時可將房屋價款及利息與房屋修建費折抵后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