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離婚后婦女帶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離婚后婦女帶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離婚后婦女帶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離婚后婦女帶產問題的批復
1953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群來字第478號來信收悉。屬離婚婦女帶產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你們所提出的:男女雙方均為貧農,在結婚時女方娘家尚末土改,而到男方家中已土改過了。女方兩頭都沒有分得土地。現在離婚女方要求從男方家中帶一份土地,男方不同意。男方家中只有三畝土地,還有一個七十多歲的母親,究應如何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精神,我們認為,女方在土改中既未分得土地,而男方家中也沒有多余土地,女方可以不分土地,其他財產可給多分一些,最低限度,男方應在女方再行結婚之前,補助其一定期限的生活費(如男方困難,可按月補助)使不致發生困難。
此復
附:河南省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接到河南日報社4月30日人字第(4129)號函轉來襄城縣人民法院張國聘同志要求解答婦女在土地改革中未分地,但離婚時是否可以帶產問題,我院對此問題不夠明確,故將原件抄送一份請予解答是盼!
附件:襄城縣人民法院張國聘來信
關于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條,離婚后如女方帶財產的問題。現有一男女雙方均系貧農成份的,在其結婚時,女方娘家尚未進行土改,而到男方家中已進行了土改,這樣女方兩頭都沒有分得一份土地,現在離婚女方要求從男方家中帶一份土地,男方不同意其理由是雙方家庭土地都不多,現在家中生活也確實困難,這樣怎樣解決(男方家中一塊三畝地,還有一個70多歲的母親,女方娘家四畝地,有二個弟弟一個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