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藍××與軍屬通奸墮胎致死誣告一案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藍××與軍屬通奸墮胎致死誣告一案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藍××與軍屬通奸墮胎致死誣告一案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藍××與軍屬通奸墮胎致死誣告一案的指示
1953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東北行政委員會辦公室轉來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團×連政治指導員翟××同志為吉林省敦化縣三通荒溝村原村長藍××與其妻通奸墮胎致死并誣告其父致死一案的控訴信和你院對此案處理的復函等有關材料請本院研究處理。經研究后我們認為:藍犯的犯罪情節無論按其動機、結果與政治上的影響,都是非常惡劣的,因此,從保護軍人家屬及軍人婚姻出發,藍犯被判處十五年徒刑實嫌過輕。你院致東北行政委員會復函內“翟妻之死,藍犯并無殺人故意,翟父之死,藍犯究非直接殺人”的說法,以及給吉林省院的批復,都過分地強調了藍犯并非直接故意殺害與故意殺害,而對其犯罪的惡劣性質、動機、結果以及在政治上的影響注意不足。本院以為藍犯應改判死刑,希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