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止革命軍人配偶偽造證件騙請離婚及向軍委總政治部查詢革命軍人下落行文問題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止革命軍人配偶偽造證件騙請離婚及向軍委總政治部查詢革命軍人下落行文問題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止革命軍人配偶偽造證件騙請離婚及向軍委總政治部查詢革命軍人下落行文問題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止革命軍人配偶偽造證件騙請離婚及向軍委總政治部查詢革命軍人下落行文問題的通報
195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一、茲據貴州省人民法院法行(53)字第132號通報稱:最近發現有些壞分子與革命軍人配偶共同偽造革命軍人信件或當地農會證明,騙請離婚事件,如:(一)納雍縣革命軍人潘開萬之妻張興珍與同村徐恒富為達到非法結婚的目的,私刻圖章,偽造潘開萬同意離婚的信件,據以向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未深入調查,即予批準(已改判);(二)威寧縣革命軍人朱德培之妻張小賢請人寫了封假信,到法院要求與朱德培離婚,法院未經證實即草率判決,準予離婚(已改判);(三)普定縣革命軍人宋德武之妻張開桂與傅榮昌發生通奸關系,偽造當地農會證明,捏稱:宋德武因所作壞事太多,畏懼群眾檢舉,才去參軍,現張開桂不愿與宋為夫妻,請政府處理。張開桂據以提出離婚,經法院深入調查,證實以上情況,對于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壞分子,已予處理。
本院認為,對于以上革命軍人配偶偽造證件、騙請離婚的事件,必須引起各級人民法院的注意。在收到這個通報之前,本院已商請軍委總政治部發一通知:今后凡由革命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時,需附有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方可作為根據。此通知不久即可發出。為防止今后輕信偽造證件而錯判的事情繼續發生,各級審判機關對于婚姻案件中,提出的軍人的信件,必須深入調查。對于軍人同意離婚的信件,如無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尤應主動去函查詢,并請其征詢軍人對其財產、子女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的,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二、最近接軍委總政治部轉來某些法院請他們查詢革命軍人下落的信件,有不少法院使用例稿,且填寫也不夠切實。如沙河縣韓金令1947年2月參軍,而離家年限填為7年;高平縣革命軍人王晉參軍年月、最后通訊時間及參軍時部隊番號均未填寫。今后如有需向部隊查詢革命軍人下落時,如知道所在部隊番號,可逕寄該部隊所屬團以上政治機關查詢;如情況不明,可向省軍區政治部查詢;除特殊情況外,不應直接向軍委總政治部詢問。行文內容應力求詳細切實,以免增加查詢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