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被判徒刑停止軍籍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被判徒刑停止軍籍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被判徒刑停止軍籍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被判徒刑停止軍籍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3年7月9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北省人民法院:
(53)辦秘字第257號報告請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現中央司法部(53)司普民字第15/989號批復如下:
關于革命軍人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理由正當時,仍應征求該軍人的意見并須征求該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及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都同意離婚,則即予判決離婚;如該軍人雖不同意離婚,但該軍人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亦可判決其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