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的批復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2〕3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