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送達公約”適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送達公約”適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送達公約”適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送達公約”適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我國加入《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該公約自1992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外發〔1992〕8號文件)。經征詢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意見,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內地人民法院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發〔1992〕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