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1992年7月29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吉高法經請字〔1992〕1號《關于在執行生效判決時,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依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