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監字第76號《關于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1956年公私合營時,瑞生藥房依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對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經過清產核資已折價入股;私房代表人張錫九(周淑清的丈夫)領取了股息,并為其女兒安排了工作。公私合營后,大連中藥廠將訴爭房屋納入國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納房地產稅。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訴爭房屋已公私合營,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大連中藥廠管理使用。